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一級棒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0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中清開發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6年2月20日 │25,200元 │MD四二九三0八│一級││1 │ │行 │ │ │一 │棒輪││ │ │ │ │ │ │胎有││ │ │ │ │ │ │限公││ │ │ │ │ │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