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3號
- 聲 請 人
- 謝盛雄即永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臺幣) │ │人 │├─┼─────────┼─────────┼───────────┼────────┼────────┼──┤│01│昱揚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5年9月30日 │7,350元 │AE一五0八二五│永興││ │黃秉豐 │壢分行 │ │ │五 │企業││ │ │ │ │ │ │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