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周玉羣毛松廷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
啓亨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范宗穎
訴訟代理人
陳金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 年3 月18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22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01│啓亨工業有│玉山商業銀行│ 106年2月28日 │ 121,931元│AT二二三五六五一│
│  │限公司    │中壢分行    │              │          │                  │
│  │曾光明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