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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請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發票人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黃慶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黃慶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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