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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曉芳黃裕民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請人
鹽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昇
訴訟代理人
廖瓊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 款 人││ │ │ │(新臺幣)│ │ │├────────┼────────┼───────┼─────┼─────────┼────────┤│泓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6 年3 月31日│ 32,012元│YB九三九八八八九│鹽光股份有限公司││呂育騰 │桃園分行 │ │ │ │ │└────────┴────────┴───────┴─────┴─────────┴────────┘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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