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請人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財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001 │駿發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6年3月31日 │ 270,009元 │一二五七六四0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 │南桃園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之記載,應更正為:┌─────────────────────────────────────────────────────┐│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001 │駿發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6年3月31日 │ 270,900 元 │一二五七六四0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 │南桃園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