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源財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001 │駿發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6年3月31日 │ 270,009元 │一二五七六四0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 │南桃園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之記載,應更正為:┌─────────────────────────────────────────────────────┐│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001 │駿發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6年3月31日 │ 270,900 元 │一二五七六四0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 │南桃園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