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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請人
泰暘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沅
訴訟代理人
王鳳蘭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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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3月17日          │50,000元        │UE0四四0四六一│台灣│
│  │限公司大園分公司  │限公司大園分公司  │                      │                │                  │電力│
│  │魏趨師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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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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