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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請人
許水河
代理人
徐儀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1月13日(登報日期為106 年7 月12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6 年11月12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78 號卷宗、106 年7 月12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97 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
│01│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18179-6 │    │1   │1000│    │
├─┼──────────┼───────┼──┼──┼──┼──┤
│02│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1294-0  │    │1   │106 │    │
├─┼──────────┼───────┼──┼──┼──┼──┤
│03│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1616-2  │    │1   │1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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