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徐筱玲
- 訴訟代理人
-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 份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
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裁定公示催
告4 個月,並於106 年7 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6 年11月13日屆滿(屆滿日11月12日適為週日休
息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
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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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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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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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一八一八三─八 │ │1 │1000│ │
│01│ │ │ │ │ │ │
├─┼───────────────┼──────────────┼────┼───┼────┼───┤
│00│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一三00─三 │ │1 │106 │ │
│02│ │ │ │ │ │ │
├─┼───────────────┼──────────────┼────┼───┼────┼───┤
│00│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一六二二─八 │ │1 │133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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