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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周玉羣吳為平廖子涵

  • 當事人
    徐文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3號聲 請 人 徐文珍 訴訟代理人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8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鄒明家 ┌────────────────────────────────────────┐ │股票附表:106年度除第403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 │ │ │ │ │ ├─┼──────────┼─────────────┼───┼──┼───┼──┤ │01│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五─一│ 股票 │ 1 │ 1000 │ │ ├─┼──────────┼─────────────┼───┼──┼───┼──┤ │02│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一二九五─二 │ 股票 │ 1 │ 106 │ │ ├─┼──────────┼─────────────┼───┼──┼───┼──┤ │03│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一六一七─四 │ 股票 │ 1 │ 1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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