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請人
深田製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不慎毀損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院106 年度司催
    字第32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登載於
    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 年12月15日屆滿。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而上開
    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47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6年2月20日│ 26,145元 │AY四七六四七六四│深田製刀│
│    │                    │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有限公司│
├──┼──────────┼──────────┼──────┼─────┼────────┼────┤
│002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6年1月20日│ 22,680元 │AY四七六四六七三│深田製刀│
│    │                    │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有限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