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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請人
雅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4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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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駱恆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南崁分行  │106年3月5日           │39,301元        │UI七四0九八一│雅文│
│1 │                  │                  │                      │                │0              │塑膠│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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