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東發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8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東發鑄造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105年10月30日 │11,655元 │LN六六四八三二│冠源││1 │司何美鳳 │行 │ │ │0 │機電││ │ │ │ │ │ │有限││ │ │ │ │ │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