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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
志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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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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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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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志霖興業有限公司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105年8月10日          │105,000元       │TY六一八七七七│尚允│
│1 │正豐              │園分行            │                      │                │五              │水電│
│  │                  │                  │                      │                │                │工程│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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