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運豐
- 相對人
- 南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簡湘庭
- 代理人
- 南崁起重工
- 代理人
- 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樹旺
- 法定代理人
- 簡子鈞
- 相對人
- 黃榮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主文第二項關於「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一號提存事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一○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提存案號),應予更正。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