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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 原告
    宋友梅
  • 被告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原   告 宋友梅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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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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