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張雅惠
- 原告宋友梅
- 被告宇盟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原 告 宋友梅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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