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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李麗珍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邱士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8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5 年度壢勞簡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式亦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見本院卷第4 頁)。惟查,本件第一審之訴為上訴人所提起,被上訴人則為其訴請給付之被告,上訴人前開上訴聲明,係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所提起之第一審之訴,其聲明顯然有誤,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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