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抗 告 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相 對 人 謝文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聲字第17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婉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