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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

抗告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相對人
謝文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聲字第17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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