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
- 抗告人
-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張金蓮
- 相對人
- 謝文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聲字第17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聲字第17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