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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35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張秀貞
相對人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資遣費」之記載,應更正為「薪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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