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張羽珺
- 相對人
- 優琦家具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在桃園市勞工育樂中心103 調解室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資遣費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88,976 元,並約定於106年12月11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依約按期履行,爰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應於106 年12月11日前給付之88,976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6 年11月29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勿庸繳納,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為同法第21條、24條第1 項所明定,爰裁定如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