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游財春
被上訴人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衛
被上訴人
豪泰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