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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曉芳廖佩玲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告
陳衍樺
原告
黃成勳
原告
陳淑瑩
原告
莊錦順
原告
蔡志亮
原告
阮文強
原告
武明順
原告
武文權
原告
武金強
原告
蔡宏聖
原告
蔡明裕
原告
高永航
原告
范秉能
原告
黃朝禎
原告
張春煖
原告
李妃娃
原告
楊秀敏
原告
吳家忠
原告
彭國肇
原告
彭成國
原告
柳明賢
原告
蕭兆樑
原告
范文慶
原告
彭成鉦
原告
井建平
原告
方俐捷
原告
江欣怡
原告
黃淑玲
原告
井素屏
原告
蕭鎮源
原告
黃宗欽
原告
吳國濱
原告
徐酩淳
原告
楊精宜
原告
許應照
原告
沈祥榮
原告
陳逸濤
原告
邱俊翔
原告
謝宗閔
原告
范秉永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宇廷
被告
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東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阮文強、武明順、武文權、武金強、范文慶均為越南人,故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其準據法,而原告雖未提出書面之勞動契約供本院判斷兩造間有無於契約明文約定準據法,然本院審酌原告均於本國提供勞務及被告為本國公司等情,而依上揭規定,應以本國法為與本件關係最切之法律,而為本件應適用之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共新臺幣(下同)220 萬8,489 元;嗣於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如後所示。核原告上開所為,分別係屬擴張及縮減訴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受僱於被告,兩造並約定每月工資於次月10日發放。詎被告於105 年5 月因財務問題而停止營運後,即未如期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同年4 月份或5 月份之工資,其中同年5 月份工資除原告陳衍樺、阮文強、武明順、武文權、武金強、范文慶及黃淑玲以全薪計算外,餘均與被告協議僅以半薪計算。又原告范秉永每月工資為7 萬2,000 元,被告將其105 年3 月份工資,扣除其預支工資5,000 元後,僅給付其6 萬4,908 元,然原告范秉永業已於同年5 月25日即發放同年3 月份工資之日「前」償還被告上開預支工資5,000 元,是被告應補發該5,000 元工資予原告范秉永。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其提出之被告出具薪資總表及原告范秉永於銀行存摺之交易明細各1 份在卷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前開事實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編號│姓 名│ 積欠工資 ││ │ ├──────┬──────┬──────┬──────┤│ │ │105 年3 月份│105 年4 月份│105 年5 月份│合 計│├──┼───┼──────┼──────┼──────┼──────┤│ 1 │陳衍樺│ 0元│ 36,850元│ 16,500元│ 53,350元│├──┼───┼──────┼──────┼──────┼──────┤│ 2 │黃成勳│ 0元│ 55,000元│ 27,500元│ 82,500元│├──┼───┼──────┼──────┼──────┼──────┤│ 3 │陳淑瑩│ 0元│ 38,000元│ 19,000元│ 57,000元│├──┼───┼──────┼──────┼──────┼──────┤│ 4 │莊錦順│ 0元│ 50,000元│ 25,000元│ 75,000元│├──┼───┼──────┼──────┼──────┼──────┤│ 5 │蔡志亮│ 0元│ 50,000元│ 25,000元│ 75,000元│├──┼───┼──────┼──────┼──────┼──────┤│ 6 │阮文強│ 0元│ 0元│ 28,719元│ 28,719元│├──┼───┼──────┼──────┼──────┼──────┤│ 7 │武明順│ 0元│ 0元│ 31,812元│ 31,812元│├──┼───┼──────┼──────┼──────┼──────┤│ 8 │武文權│ 0元│ 0元│ 30,334元│ 30,334元│├──┼───┼──────┼──────┼──────┼──────┤│ 9 │武金強│ 0元│ 0元│ 28,706元│ 28,706元│├──┼───┼──────┼──────┼──────┼──────┤│10│蔡宏聖│ 0元│ 34,000元│ 17,000元│ 51,000元│├──┼───┼──────┼──────┼──────┼──────┤│11│蔡明裕│ 0元│ 55,000元│ 27,500元│ 82,500元│├──┼───┼──────┼──────┼──────┼──────┤│12│高永航│ 0元│ 38,000元│ 19,000元│ 57,000元│├──┼───┼──────┼──────┼──────┼──────┤│13│范秉能│ 0元│ 50,000元│ 25,000元│ 75,000元│├──┼───┼──────┼──────┼──────┼──────┤│14│黃朝禎│ 0元│ 28,000元│ 14,000元│ 42,000元│├──┼───┼──────┼──────┼──────┼──────┤│15│張春煖│ 0元│ 30,000元│ 15,000元│ 45,000元│├──┼───┼──────┼──────┼──────┼──────┤│16│李妃娃│ 0元│ 0元│ 15,000元│ 15,000元│├──┼───┼──────┼──────┼──────┼──────┤│17│楊秀敏│ 0元│ 28,000元│ 14,000元│ 42,000元│├──┼───┼──────┼──────┼──────┼──────┤│18│吳家忠│ 0元│ 55,000元│ 27,500元│ 82,500元│├──┼───┼──────┼──────┼──────┼──────┤│19│彭國肇│ 0元│ 55,000元│ 27,500元│ 82,500元│├──┼───┼──────┼──────┼──────┼──────┤│20│彭成國│ 0元│ 34,000元│ 17,000元│ 51,000元│├──┼───┼──────┼──────┼──────┼──────┤│21│柳明賢│ 0元│ 28,000元│ 14,000元│ 42,000元│├──┼───┼──────┼──────┼──────┼──────┤│22│蕭兆樑│ 0元│ 28,000元│ 14,000元│ 42,000元│├──┼───┼──────┼──────┼──────┼──────┤│23│范文慶│ 0元│ 0元│ 28,134元│ 28,134元│├──┼───┼──────┼──────┼──────┼──────┤│24│彭成鉦│ 0元│ 34,000元│ 17,000元│ 51,000元│├──┼───┼──────┼──────┼──────┼──────┤│25│鄭宇廷│ 0元│ 80,000元│ 40,000元│ 120,000元│├──┼───┼──────┼──────┼──────┼──────┤│26│井建平│ 0元│ 60,000元│ 30,000元│ 90,000元│├──┼───┼──────┼──────┼──────┼──────┤│27│方俐捷│ 0元│ 11,000元│ 5,500元│ 16,500元│├──┼───┼──────┼──────┼──────┼──────┤│28│江欣怡│ 0元│ 38,000元│ 19,000元│ 57,000元│├──┼───┼──────┼──────┼──────┼──────┤│29│黃淑玲│ 0元│ 60,000元│ 60,000元│ 120,000元│├──┼───┼──────┼──────┼──────┼──────┤│30│井素屏│ 0元│ 50,000元│ 25,000元│ 75,000元│├──┼───┼──────┼──────┼──────┼──────┤│31│蕭鎮源│ 0元│ 50,000元│ 25,000元│ 75,000元│├──┼───┼──────┼──────┼──────┼──────┤│32│黃宗欽│ 0元│ 30,000元│ 15,000元│ 45,000元│├──┼───┼──────┼──────┼──────┼──────┤│33│吳國濱│ 0元│ 25,600元│ 12,800元│ 38,400元│├──┼───┼──────┼──────┼──────┼──────┤│34│徐酩淳│ 0元│ 28,000元│ 14,000元│ 42,000元│├──┼───┼──────┼──────┼──────┼──────┤│35│楊精宜│ 0元│ 28,000元│ 14,000元│ 42,000元│├──┼───┼──────┼──────┼──────┼──────┤│36│許應照│ 0元│ 28,000元│ 14,000元│ 42,000元│├──┼───┼──────┼──────┼──────┼──────┤│37│沈祥榮│ 0元│ 25,000元│ 12,500元│ 37,500元│├──┼───┼──────┼──────┼──────┼──────┤│38│陳逸濤│ 0元│ 22,667元│ 11,334元│ 34,001元│├──┼───┼──────┼──────┼──────┼──────┤│39│邱俊翔│ 0元│ 22,667元│ 11,334元│ 34,001元│├──┼───┼──────┼──────┼──────┼──────┤│40│謝宗閔│ 0元│ 17,033元│ 0元│ 17,033元│├──┼───┼──────┼──────┼──────┼──────┤│41│范秉永│ 5,000元│ 72,000元│ 0元│ 77,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佩玲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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