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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張永輝

  • 原告
    黃仁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0號原   告 黃仁傑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57,28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加計原告之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撥17,982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共計為2,875,270 元(計算式:2,857,288 元+17,982元=2,875,27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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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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