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張永輝
- 原告黃仁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0號原 告 黃仁傑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57,28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加計原告之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撥17,982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共計為2,875,270 元(計算式:2,857,288 元+17,982元=2,875,27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玉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