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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告
簡新維
原告
簡紹惟
原告
簡曉瑭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惠如
被告
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守仁
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明兩造已達成和解協議,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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