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王志維
- 相對人
- 隼浩超跑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隼浩超跑車業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隼浩超跑車業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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