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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1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號

聲請人
王志維
相對人
隼浩超跑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隼浩超跑車業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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