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2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號

聲請人
王萬新會計師
相對人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