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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
臺灣管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臺灣管清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2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臺灣管清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並未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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