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程欣儀
- 原告陳美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陳美淑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美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豐 網國際物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豐網國際物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豐網國際物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司字第161 號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陳美淑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本院民國106 年8 月14日桃院豪民唐106 年度司司字第161 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3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61 號聲報清算完結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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