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3號

聲請人
劉姣姣
相對人
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及第81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法院係於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清算人、未能依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時,始有為其選派清算人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碧水源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辦理解散登記,因該公司未以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應由該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然碧水源公司僅由一人股東胡冠揚所組成,胡冠揚因侵占碧水源公司款項,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公司登記資料及大小章仍為胡冠揚所持有,故無法依公司法規定定其清算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金學坪律師擔任碧水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胡冠揚為碧水源公司之唯一股東,該公司於103 年12月26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334021480 號函為解散登記,有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第48至49頁)。聲請人固以胡冠揚因侵占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為由,聲請本院為碧水源公司選派清算人云云,然碧水源公司之章程並未就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亦未另選清算人,是碧水源公司於解散登記時,胡冠揚即當然就任為清算人,其復未經法院解任(見本院卷第52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故碧水源公司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再為碧水源公司選派清算人。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