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劉姣姣 相 對 人 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及第81條 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法院係於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清算人、未能依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時,始有為其選派清算人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碧水源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辦理解散登記,因該公司未以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應由該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然碧水源公司僅由一人股東胡冠揚所組成,胡冠揚因侵占碧水源公司款項,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公司登記資料及大小章仍為胡冠揚所持有,故無法依公司法規定定其清算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金學坪律師擔任碧水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胡冠揚為碧水源公司之唯一股東,該公司於103 年12月26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334021480 號函為解散登記,有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第48至49頁)。聲請人固以胡冠揚因侵占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為由,聲請本院為碧水源公司選派清算人云云,然碧水源公司之章程並未就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亦未另選清算人,是碧水源公司於解散登記時,胡冠揚即當然就任為清算人,其復未經法院解任(見本院卷第52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故碧水源公司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再為碧水源公司選派清算人。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