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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5號

聲請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秀勤
訴訟代理人
潘雅惠
相對人
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105 年12月1 日經授商字第10501703840 號函廢止登記,尚未行清算,其公司章程並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亦無股東會決議選任之清算人,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均已解任,無從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辦理,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以元富公司租稅債權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為其請求法院選任之賴政次為元富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經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曾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經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34號裁定選派賴政次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既經本院選任賴政次為清算人得辦理清算程序,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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