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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5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2號

聲請人
楊志超
相對人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孟燕會計師(君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文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5%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因相對人以其有搬遷計畫為由,拒將民國105 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296 萬977 元分配各股東,且考量相對人尚有500 萬元之債務,且員工不到10人,竟添購將近300 萬元之辦公設備,實有可疑。另相對人拒不提出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供相對人查閱,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5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相對人到庭表示沒有意見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 萬股,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且持有相對人25萬5,000 股之股東,占相對人股份發行總數25%乙節,有相對人104 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及股東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及第33頁),是聲請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堪予認定,則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經該會推薦會員李孟燕會計師擔任,有該公會107年1 月8 日會總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5頁)。本院審酌被推薦人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及證照資格,又係經該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任何利害關係存在,由其擔任檢查人之職務,自足以維護相對人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派李孟燕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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