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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

  • 原告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志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2號抗 告 人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 代 理 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蔡孟遑律師 相 對 人 楊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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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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