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2號
- 抗告人
-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繼軒
- 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代理人
- 蔡孟遑律師
- 相對人
- 楊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