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劉繼軒
- 原告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志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2號抗 告 人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 代 理 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蔡孟遑律師 相 對 人 楊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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