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債 權 人 姚一輝 相 對 人 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袁岱辰(原名:袁芳輝)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岱辰(原名:袁芳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袁岱辰(原名:袁芳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