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03號
- 債權人
- 林南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並主張其任職於債務人公司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可知,債務人係主張其任職於第三人聚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然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聚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兩者顯為不同之公司,債權人並未提出其任職何公司之釋明文件(例如:勞保機關之任職證明等),尚難逕認債權人任職於債務人公司而得向債務人公司請求系爭薪資等款項。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