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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劉選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翔國際有機生技有限公司、蔡凱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所提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均非債務人龍翔國際有機生技有限公司所簽立,請補正正確之請求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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