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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2號

異議人
隆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明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李沛蓉、呂勖正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6 年8 月7 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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