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號債 權 人 創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易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易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北區月結銷貨單(多角)及送貨單等件影本可知,皆為債權人與第三人展鴻光學科技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人與李易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李易書請求給付系爭貨款,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