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 原告林長華即以馬內利生活企業社法人、周起福即大聯盟生活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債 權 人 林長華即以馬內利生活企業社 債 權 人 周起福即大聯盟生活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喜來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秀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繳1000元)。 2.釋明給付不能情事存在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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