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債 權 人 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已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確認蔡嘉信與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