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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

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債務人
穆雲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程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穆雲資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程昶發給支付命令,並請求許程昶與另一債務人穆雲資訊有限公司連帶清償系爭貨款,惟查與債權人訂立系爭買賣契約之人係穆雲資訊有限公司,並非許程昶,許程昶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矣,尚難以債權人所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電子經銷商表、聲請人應收帳款餘額明細表、聲請人出貨單等件影本即逕認許程昶應與穆雲資訊有限公司連帶清償系爭貨款。債權人復未表明連帶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許程昶連帶給付系爭貨款,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對於許程昶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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