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2號
- 債權人
- 張聿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漢慶即米蘭磁磚美學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漢慶即米蘭磁磚美學館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請款單影本僅足以釋明債權人於何時請款若干金額,尚無從釋明債權人受僱或受任於債務人而得向債務人請領業績獎金。另經本院向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站查詢結果,並無以米蘭磁磚美學館為名稱之商號或公司,而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53147783號查詢結果,並非米蘭磁磚美學館,而係第三人桃信建材有限公司。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業績獎金,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