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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5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38號

異議人
沁沛再生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函倫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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