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6號債 權 人 方快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首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兩造承攬契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