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6號債 權 人 圖馬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正 債 務 人 擎順鋼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崇晏 債 務 人 黃瑞言 債 務 人 周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擎順鋼管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瑞言、周秀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於玖拾萬元範圍內請求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