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債 權 人 馬聰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