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志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余志忠係分別與債權人三人簽立股權權益協議書,請更正表明向債務人「分別」請求給付之金額,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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