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債 務 人 余志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志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有無符合民法第207 條之但書規定,否則請更正利息請求內容(兩造股權權益協議書關於回購權之約定,難謂符合)。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