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劉紹樑、駱錦明

  • 原告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余志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債 務 人 余志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志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有無符合民法第207 條之但書規定,否則請更正利息請求內容(兩造股權權益協議書關於回購權之約定,難謂符合)。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