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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

債權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債權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債務人
余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壹佰玖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玖拾玖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肆佰玖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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