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80號
- 異議人
- 幸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峰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黃美雲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