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2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26號
- 債 權 人
- 陳素月即永和農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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